泰格工业集团起诉商评委胜诉
来源:东方汇众
原告泰格工业集团(我所客户)诉 商评委、佛山市南海加伦电机有限公司有关第6873046号“TIGER”商标异议复审一审、二审胜诉。
案情介绍:
2013年09月10日,商评委做出关于第6873046号“TIG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原告泰格集团不服商评委上述裁定,于2013年10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我所代理人在庭审过程中充分论述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且提供了大量使用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通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与原告泰格集团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如果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很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产品与原告产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者至少存在某种特殊联系,这势必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
我方上述观点得到了一中院的认可。经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定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