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重镑!新《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相关内容抢先看

来源:东方汇众知识产权

2016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电子审批系统适应新费用减缴办法改造项目采购公告”,透过这份采购公告,并结合之前国知局发布的《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了解到有关修订后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一些相关信息。





以下,节选自《电子审批系统专利年费减缴审批流程改造招标需求》:

“项目背景”中提到:

近期,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对专利收费减缴的条件、费减比例、费减相关期限、证明文件提交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建设周期”中提到:

项目要求2016年7月1日上线完成投入使用。

“电子申请改造需求”中提到:

专利请求书的修改,增加费减请求勾选项。



费减请求书修改,表格名称由“费用减缓请求书”改为“费用减缴请求书”。



调整费减映射表中复审费的比例,复审费的费减比例由现有的80%和60%调整为85%和70%。



点击公告名称查看全文→→《电子审批系统适应新费用减缴办法改造项目采购公告》


以下,节选自《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网站发布“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发《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其中提到:

自2016年7月1日(含)起,所有费减业务均须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届时我局将停止受理纸件方式办理费减业务;为便于申请人及专利权人提前费减备案,自2016年4月份费减备案系统上线之日起,申请人及专利权人即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2016年7月1日前申请专利或缴纳专利费用的,仍需按照现行业务要求提交费减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费减备案系统中的审核标准依照2016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执行,该新的办法将在2016年7月1日前适时提前发布。

点击通知名称下载全文→→《关于费减备案系统上线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下,节选自《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

[发布:2006.10.12 实施:2006.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四条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85%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8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个人与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可以请求减缓缴纳70%的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和年费及60%的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复审费。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不予减缓专利费用。

点击办法名称查看全文→→《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局令第39号)

特别说明:本文汇总内容仅供参考。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 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
首页 |专业团队 |商标业务 |专利业务 |版权业务 |顾问业务 |项目认定 |新闻资讯 |关于我们

电话:010-57035440 传真:010-51582465 邮箱:dfhz@dfhzip.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诺德中心二期7号楼7层701 邮编:100086

Copyright © 2008-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4003940号 - 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备案单位